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分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宝鸡市政府组建石头河引水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省政府文件>陕政函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9-00181 [ 主题分类 ] 重大建设项目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9-05-0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函〔2009〕51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宝鸡市政府组建石头河引水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宝鸡市政府组建石头河引水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

时间: 2009-05-05 00:00

宝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组建石头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请示》(宝政字〔2008〕3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的规定,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委托你市政府负责组建石头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请你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组建项目法人,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争该项工程早日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